日期:2015年05月08日 辽宁省科技厅
日前,沈阳市出台了《“万人创业工程”实施方案》,力争在2015年内扶持创业人数达到1万人以上,为符合规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税费减免政策、创业资金、创业场地、创业能力提升四大类10项政策进行扶持。
1.税费减免政策。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广告业等)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市、区县(市)、街(乡)三级收费部门,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高校毕业生从事高新科技领域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对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女性创业者给予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
4.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于在沈阳市创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当年新增岗位吸纳沈阳市户籍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新招一名符合条件人员,由政府给予用人企业实际缴纳一个季度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项费用社会统筹部分资金总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在沈阳市辖区内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或提供免税证明,经营满意1年以上,在6个月内申报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补贴4000元,城乡低保边缘化补贴2400元,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补贴2000元。
6.创业税费补贴政策。对符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学员参加创业引导、创业指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对培训机构给予60-100%的补贴。
8.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纳入沈阳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的创业项目,通过评估给予3-5万元的无息无抵押创业资金,3年内分期偿还。
9.创业场地扶持政策。对能够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基本生产经营场地、创业指导服务及政策扶持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认定,按照基地达到的面积标准给予不同标准的专项资金补贴,用于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减免场地租金、水电、煤气、采暖等基地运行费用,基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80万元/年的补贴;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40万元/年的补贴;1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万元/年的补贴。对没有进入到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符合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实际租赁场地经营的,在其创业初创期内,给予租用场地补贴6000元/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10.创业能力提升扶持政策。加大创业技能培训力度,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和普惠制培训人员范围,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提升创业技能。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纳入普惠制就业培训范围,将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开设高校毕业生、青年创业人员、妇女、失业人员等专场培训。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管理,全市创业培训要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编制的创业培训教材,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计划的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打造创业培训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