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众创空间
日期:2015年07月20日 天津市科委
天津正式出台《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支持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本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区县辖区内的众创空间应建在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人口聚集或靠近高校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区县众创空间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众创空间应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同时,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众创空间要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延伸服务、本地存量科研与生产设施,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且将服务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众创空间应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或创业团队: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100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20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