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细则实施科技成果购买补助 加快成果落地转化
日期:2015年08月11日 来源:福建省科技厅
近日,为鼓励企业针对发展中的技术需求购买有竞争能力的科技成果,细化落实《福建省重大科技成果企业落地转化资助办法(暂行)》和《福建省专利运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福建省科技厅等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在福建转移转化
一是项目成果购买补助范围。《细则》规定,企业购买的科技成果须符合福建省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环境友好、有望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并在福建实施转化的技术转移类科技计划项目。
企业在成果购买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交易费用,包括成果购买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费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补助经费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后续研发活动。
二是项目类型与补助标准。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分为3种类型,技术交易总额为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为Ⅰ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补助标准按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30%,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个别特别重大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经企业另行提出书面申请,按“一事一议”程序办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项目技术交易总额为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为Ⅱ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补助标准按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
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中国职务发明专利,单项技术交易额为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为Ⅲ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补助标准按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是申请项目具备的条件。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定期受理,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在每年6月30日前发布下一年度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优先资助企业购买专利技术。
申报企业应是福建省境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其中,申请Ⅰ类项目企业应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软件企业规模参照工业企业),或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除政策规定免税企业外,申报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应不少于100万元。
申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申报企业与成果转让方或委托合作方不得是隶属企业或关联企业。
申请Ⅰ、Ⅱ类项目应是在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见证的项目,或经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复核备案的项目。
申请Ⅲ类项目,如属专利转让,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如属专利实施许可,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完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实行资信管理,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将跟踪项目成果转化过程,两年后根据项目申请书中提出的预期效益开展项目实施成效评价。
四是简化项目管理。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实行资信管理,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将跟踪项目成果转化过程,两年后根据项目申请书中提出的预期效益开展项目实施成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