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开局良好成效显现
日期:2015年02月09日 安徽省科技厅
2014年是安徽省全面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开局之年,安徽省委、省政府研究出台“1+6”政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和6个配套政策】,设立每年10亿元的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全力推进落实。经过一年多的建设和实践,创新型省份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区域创新能力保持全国先进位次。据科技部统计,安徽省2014年区域创新能力继续保持全国第9位。一是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迈入全国第6位和第8位,专利综合实力进入全国前10位。1项专利获国家金奖,新增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1个、试点县8个。二是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比例、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比例分别居全国第9(首次跃居中部第1位)和第7位。三是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 29人(总数158人,居全国第7位),“万人计划”11人、创新人才推进计划15项。新建院士工作站30家,柔性引进院士30人。
二、科技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新进展。组织遴选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23项,其中重大科技攻关项目193项。支持合肥、芜湖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9300多辆,建设充电桩(站)4000多个。开通运行未来网络合肥试验先导网,研发出新一代安凯电动客车“e控”系统、国内第一代冰箱用直流变频控制器、0.4毫米厚液晶玻璃基板等一批产业创新重大成果。新增国家重点新产品45个、省级180个。全年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值13521.5亿元,同比增长13.8%;实现增加值增幅高于规上工业2.4个百分点,占规上工业的比重达35.3%。
三、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获得新提升。一是抓省“1+6”政策落实,建立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新产品研发、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后补助机制,共兑现企业购置研发设备、境外设立并购研发机构、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家科技项目配套、国家重点新产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等各类奖补资金2.67亿元。二是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671家(总数达2361家),新增高新技术培育企业462家,新孵化成立科技型企业716家、毕业企业240家;新增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3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2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75家、企业技术中心115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43个。三是全省兑现上年度高企所得税减免34.4亿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减免28.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7%和20%。四是新建清华公共安全院、合工大智能院等一批新型产学研实体;中科大先研院获批建设量子通信“京沪干线”工程和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
四、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实现新突破。一是合芜蚌试验区获批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重大改革试点与中关村4项新试点政策;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已有375家企业列入试点、80家企业启动实施,激励科研及管理人员1432人。二是支持芜湖、蚌埠、马鞍山3市申报争取国家级创新型试点城市,指导马鞍山、芜湖、蚌埠、滁州、铜陵、淮南等6市开展省级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三是新批建设铜陵狮子山省级高新区,拟表彰省级创新型园区10家。全年全省16家高新区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和增加值增幅同比增长20.3%和10.8%,分别占全省的42.4%和44.4%。
五、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的增长点。一是实施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扶持计划,面向全球公开招引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安徽省实施高端成果转化,共有140个省(境)外团队报名,择优选择10个团队,省及相关市分别给予1000万元资金参股支持。二是会同省投资集团组建成立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安徽省高科技风险投资母基金,正在招标组建3支子基金,将重点参股扶持科技“小巨人”企业。三是落实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在全省46所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导制订具体贯彻意见。四是对高校、科研院所在省内转化科技成果按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共核定31家单位,兑现省补助3475万元。
六、探索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新成效。以实施“1+6”政策为抓手,着力释放改革红利,优化创新环境。一是在工作推进机制上,建立“省抓推动、市县为主、部门服务”的责任体系。针对长期以来科技工作上重下轻的“倒三角”问题,强化市县推进主体责任,建立市县创新能力评价制度,开展分类评价,将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形成上下联动推进科技创新合力。二是在科技支持机制上,建立“企业先投入、市场再评价、市县先补助、省里后补助”的机制。重点推进“四个转变”,即变传统科技评审立项支持为后补助和奖励支持,变科技专项经费切块支持为按市场机制竞争择优支持,变自由申报、专家评审为市场化、社会化第三方评价,变注重项目自身的科技含量和水平为注重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实现“三个不直接”,即科技部门不直接受理企业申报,不直接裁量科技项目,不直接前置拨付科技经费,全面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