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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办下列事业:一,开垦荒地;二,办理移民事业;三,改良现有的及建立新的灌溉(工程)四,培植森林;五,加紧建设道路,创办工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十四条 本法令不但适应于现已成立之苏维埃区域,而且应用于非苏维埃区域及新夺取的苏维埃政权的区域。各苏区内已经分配的土地,适合本法令原则的,不要再分;如不合本法令原则的,则须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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