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时,他们可不参加平分。
? 第六条 一切祠堂、庙宇及其他公共土地,苏维埃政府必须力求无条件地交给农民;但执行处理这些土地时,须取得农民自愿的赞助,以不妨碍他们奉教感情为原则。

第七条 较富裕的农民,企图按照生产工具多少来分配被没收的土地。第一次大会认为,这是富农有意阻碍土地革命发展和自己谋利益的反动企图,须给以严厉的制止。地方苏维埃政府应根据各乡村当地情形,选择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或按照每家有劳动力之多寡同时又按人口之多寡--即混合原则来进行分配;或以中农、贫农、雇农按照人口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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