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富农以劳动力(即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地方,富农每个有劳动力者,所得分田数量,等于按人口平均分配每一人所得分田数量)为单位,人口为补助单位去分配。分配土地时,不仅应计算土地的面积,而且应估计土地的质量(特别是收获量)。在土地分配时,还应尽可能地使之适合于进行土地改革,预备消灭官荒、片段、大阡陌等各种封建遗迹。
第八条 没收一切封建主、军阀、豪绅、地方的动产与不动产,房屋、仓库、牲畜、农具等。富农在没收土地后,多余的房屋、家具、牲畜及水碓、油榨等,亦须没收。经过当地苏维埃,根据贫农中农的利益,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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