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收的房屋分配给没有住所的贫农中农居住,一部分作学校俱乐部、地方苏维埃、党及青年团委员会、赤色职工会、贫农团和各机关使用。牲畜和农具可由贫农中农按组织按户分配,或根据贫农意见,自愿的将各种没收农具办初步合作社,或在农民主张和苏维埃同意下,设立牧畜农具经理处,供给贫农中农耕种土地的使用。经理处应由地方苏维埃管理,农民得按照一定规则,支付相当的使用金,所有农具的修理,经理处工人的供养以及新农具新牲畜的购备,由农民加纳使用金的百分之几,以资弥补。?
第九条 没收地主豪绅的财产,同时必须消灭口头的及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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