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一切佃租契约,取消农民对这些财产与土地的义务与债务,并宣布一切高利贷债务无效。所有旧地主与农民约定自愿偿还的企图,应以革命的法律加以严禁,并不准农民部分的退还地主豪绅的土地,或偿还一部分的债务。
第十条 一切水利、江河、湖沼、森林、牧场、大山林,由苏维埃管理,来便利于贫农中农的公共使用。桑田、竹林、茶山;渔塘等,必如稻田麦田的一样,依照当地农民群众的自愿,分配给他们使用。
第十一条 为着实际的,彻底的,实现土地革命的利益,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雇农工会、苦力工会、贫农团是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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