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的团体,认为这些组织是苏维埃实行土地革命的坚固柱石。
第十二条 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土地与水利的国有,是彻底消灭农村中一切封建关系,而事实上就是使农村经济达到高度的,迅速的发展必经步骤。不过实际实行这个办法,必须在中国重要区域土地革命胜利与基本农民群众拥护国有条件之下,才有可能。在目前革命阶段上,苏维埃政权应将土地与水利国有的利益向群众解释;但现在仍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土地的买卖,苏维埃政府应严禁富农投机与地主买回原有土地。
第十三条 地方苏维埃如在该地环境应许条件之下,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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