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公众的除外;
(六)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引起误解的,但惯用的杂交水稻品种命名除外;
(七)夸大宣传的;
(八)与他人驰名商标、同类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
(九)含有杂交、回交、突变、芽变、花培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的;
(十一)不适宜作为品种名称的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引起误解的情形:
(一)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品种具有某种特性或特征,但该品
10/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26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