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品种名称相同:
(一)读音或者字义不同但文字相同的;
(二)仅以名称中数字后有无号字区别的;
(三)其他视为品种名称相同的情形。
第十三条 品种的中文名称译成英文时,应当逐字音译,每个汉字音译的第一个字母应当大写。
品种的外文名称译成中文时,应当优先采用音译;音译名称与已知品种重复的,采用意译;意译仍有重复的,应当另行命名。
第十四条 农业植物品种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逾期未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该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