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 第2号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 长  韩长赋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农业植物品种
6/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26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