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指导。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将其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群众性科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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