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日期:2013-06-2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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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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